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轉知大陸委員會函以,不論平、假日赴中國大陸,均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
或報經服務機關同意,並於差勤系統登錄,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人事總處114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4001410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本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無論於學期間、寒暑假因公或非因公前往大陸地區或於中國大陸轉機,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
入境之過境轉機,皆需提前15個工作日申請並經學校或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始得前往。
三、本校公務人員不論平、假日因公或非因公前往大陸地區或於中國大陸轉機,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
亦需提前15個工作日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經學校核准後,方
得赴陸。
四、現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旅遊警示仍為「橙色」燈號,請全校同仁赴陸港澳前應謹慎評估自身安全風險,並可
參考大陸委員會建置之「國人赴陸港澳風險專區」了解最新資訊。
五、如欲前往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地區,出發前請自行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登錄必要資訊,
以保障人身安全。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任務編組主管不適用) | |
相當簡任14職等 | 校長 |
相當簡任13職等 | 副校長 |
相當簡任12職等 | 一級行政單位主管(處長、中心主任) |
學術主管(院長、系所主管) | |
相當簡任11職等 | 一級行政副主管(副處長、副中心主任) |
學術副主管(副院長、副系所主管) | |
相當簡任10職等以下 | 二級行政單位主管(組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