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部114年2月5日臺教師(三)字第1142600216號函辦理。 二、檢附本校114年教育部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名冊,如有漏列或誤頒者,請於114年3月14日(星期五)前聯繫人事室莊助理(E-mail:jonhnny77@gms.ndhu.edu.tw;電話:03-8906057)予以更正,以維權益。 三、有關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重點摘述如下: (一)本校下列人員至每年7月31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10年、20年、30年、40年,成績優良者,於每年教師節分別致贈獎金: 1. 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職專任合格教師。 2. 教育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本國籍在職專任合格教師。 3.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 4. 依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或專科學校專業及技術教師遴聘辦法聘任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或教師。 5. 前項教師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屆滿三十九年又一學期、二十九年又一學期、十九年又一學期、九年又一學期,因屆齡退休或死亡,致服務年資無法屆滿四十年、三十年、二十年及十年者,得於當年度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二)所稱專任合格教師,指編制內有給之專任且依相關規定辦理教師資格登記或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 (三)所稱連續,指自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前後職務之離職與到職之月份連續未曾中斷;中斷者,自其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四)所稱成績優良,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各級私立學校自訂之考核辦法或獎懲辦法、大學自訂之評鑑規定或自訂按學年度評定成績優良之認定基準,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 (五)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未達成績優良者,除依相關規定,應重新起算達連續十年成績優良,並於符合服務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時,始得申請資深優良教師獎勵。 四、檢附本校114年資深優良教師獎勵名冊、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相關釋例彙編各1份供參。 人事室 敬上